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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通過了廣告法修訂草案,經進一步修改後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專家認為,有關規定與現行廣告法相比有很大進步,但與世界衛生組織《煙草控制框架公約》有差距,應當明確寫為“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”。
  這個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規定:“禁止利用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報紙、期刊、圖書……等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;禁止在各類等候室、影劇院、會議廳堂……設置煙草廣告。”事實上,這兩個“……”還省去了規定中的大量列舉媒介和場合。
  這種條款規定模式,可以無限列舉,然而畢竟不是“全面禁止”。從一定意義上說,這種不斷列舉與“全面禁止”之間看似差不多,實則距離不小。這背後反映的是煙草廣告的部分禁止與全面禁止的理念差異。
  煙草廣告該不該全面禁止?理論上講完全應該。且不說世界衛生組織《公約》等所倡導的,從煙草的特性看,廣告是毒害青少年、增加煙民的有效模式,可謂有百害而無一利。而對於煙民來說,廣告效應對其影響並不大,他們的口感和嗜好才是最好的廣告。要禁煙,最有效的辦法,乃是從源頭上減少煙民的數量,從全面禁止煙草廣告開始。
  然而在現實中,煙草廣告總是頑強地生存。不論你廣告法列舉禁煙的媒介和場合如何不斷增加、不斷拉長名單,煙草廣告總會找到生存空間。換言之,只要你一時不發出全面禁止的指令,它就會一直頑固生存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廣告法就為煙草廣告留下了一扇後門。
  事實上,這種列舉的方式禁止煙草廣告,使煙草公司很輕鬆地找到各種規避、鑽空子的辦法,打擦邊球是他們慣用的伎倆。比如通過各種形式的促銷、贊助,搞那種語帶雙關的廣告語,可謂不著一字盡得風流。而煙草公司的形象就在潛移默化中植入到廣大青少年心中。可以說,只有把那扇門徹底堵死,不給煙草公司任何藉口,才能杜絕煙草廣告的危害。也只有在全面禁止後,執法才有力量,否則面對那些變通、馬甲式的廣告只能望洋興嘆。
  不能不看到,煙草廣告不能從廣告法規定中徹底被禁,多少有煙草公司乃至利益主體的影響力。如果只盯著煙草公司帶來的巨額利潤,又如何能看得到全面禁止的必要?惟有看到煙草繁榮背後的百姓健康代價,體認到強壯一個民族的緊迫性,才會自覺地把煙草廣告從我們的生活中剔除,最終讓我們的後代遠離煙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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